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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5條申請延展商標權期間,商標權人應備具申請書,就註冊商標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為之。對商標權存續有利害關係之人,亦得載…
- 第36條申請分割商標權,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並應按分割件數檢送分割申請書副本。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就…
- 第37條申請變更或更正商標註冊事項,準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 第38條申請商標授權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商標權人及被授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 第39條申請商標權之移轉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之繼受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載明下列事項:一、權利繼受人之姓…
- 第40條申請商標權之質權設定、移轉或消滅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質權人備具申請書,並依其登記事項檢附下列文件:一、設定登記者,其質…
- 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人得備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申請換發或補發商標註冊證:一、註冊證記載事項異動。二、註冊證陳舊或毀損。…
- 第42條異議之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異議人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
- 第44條於商標權經核准分割公告後,對分割前註冊商標提出異議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指定被異議之商標,分別檢附相關申請文…
- 第45條於異議處分前,被異議之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聲明就分割後之各別商標續行異議;屆期未聲明者,以…
- 第46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至前條規定,於評定及廢止案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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