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7條 審委會派員或囑託其他有關機關送達異議文書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交付郵務機構送達者,應使用異議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異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規定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