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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貿易局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由審委會審定之,並應於七日內將審定結果通知異議人。
前項審定期間之計算,其異議書須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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