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審委會得依職權或異議人之聲請,通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辦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於開會時到場說明。依前項聽取說明後,主席應告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辦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退席,並即進行審議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