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審委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將不同意見載入紀錄,以備查考。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貿易局承辦單位之委員,遇有該單位之案件,不得參與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