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審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貿易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及貿易局有關業務主管之適當人員遴聘,任期一年,並得連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