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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審委會對於異議案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第十二條予以駁回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
如遇法規變更,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以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為審查之基準。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程序不合而可補正者,應通知異議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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