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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 200 頁-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7條 管轄法院認為申請人所提起之上訴或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或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就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
-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8條 管轄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為審查提起救濟是否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應依職權調取或命提出證物,或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9條 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之調查,以就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業經提起救濟並指摘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為限。
-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10條 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應就是否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即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有無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妥為審查。
-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11條 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申請人之解釋。
-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12條 …請人以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就該刑事有罪判決提起上訴時,法院審理該促轉救濟案件,應依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之。但被告死亡者,其於審判程序得行使之權利,改由申請人行之。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最後…
-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13條 法院如認為提起救濟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有理由者,應將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經提起救濟之部分撤銷。
-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14條 法院於前條諭知撤銷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裁判正本送達申請人,並速將裁判正本送達法務部,以利法務部公告。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九項、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官助理為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聘用人員,由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用人法院自行辦理。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用人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用人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用人法院訂定之。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用人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聘用。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用人法院自行訂定。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9條 法官助理由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司法院。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4條 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招考或遴選法院擬訂計畫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6條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統籌辦理。二、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9條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1條 各法院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涉事件之審理。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2條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協調就具有專業知識之助理,互相支援處理該專業所涉事件。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 各法院應提供業務手冊,供法官助理參考使用,其製作機關如下:一、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製作。二、高等行政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統籌製作。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行製作。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6條 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各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院核備。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7條 各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8條 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及平衡其工作量,各法院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9條 …(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5條 法官助理在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參酌庭長(審判長)、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所…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6條 法官助理由聘用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甲等:晉一階。乙等:不晉階。丙等:不予續聘。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居里)以上之放射性物質時。二、核子事故被害人以訴訟請求賠償且法院要求本會提供調查報告以為佐證時。三、其他經本會認定須設置本委員會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