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8條 管轄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為審查提起救濟是否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應依職權調取或命提出證物,或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