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6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6條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統籌辦理。二、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