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24條 各法院應提供業務手冊,供法官助理參考使用,其製作機關如下:一、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製作。二、高等行政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統籌製作。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行製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