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6 / 200 頁
  1.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2條 …地區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或登記,或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4條 …立分公司者,其業務活動或營業範圍,以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臺灣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與市場調查有關之…
  3.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經許可設立後至會計年度開始前不足一個月者,自許可設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之;並於每會…
  4.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7條 …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無意繼續從事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活動或營業範圍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無意繼續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者,應向主管機關…
  5.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8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從事之業務活動或營業範圍,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二、從事之業務活動或營業…
  6.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20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未經許可前,在臺灣地區無營業處所或辦事處所在地,其為第八條或第十條之申請,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登記或申報備查應備具之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對於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登記或申報備查案件,認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許可、登記或備查。
  8.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22條 …公司或辦事處者,於修正施行時視為已取得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許可、登記或備查,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9. 行政度量衡法 第22條 …設備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合格者,得許可由業者自行檢定。前項業者自行檢定,應依本法相關規定全數逐一檢定;經檢定合格者,應附加合格印證,並保存檢定紀錄。第一項之業者應符合之資格、條件、申請許可之程序…
  10. 行政度量衡法 第23條 …規定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許可。
  11. 行政度量衡法 第34條 …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及發給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度量衡業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類別、所營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及有效期間,不得逾越許可執照之登記事項;其許…
  12. 行政度量衡法 第36條 申請度量衡業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一、經撤銷或廢止度量衡業許可未逾一年者。二、其負責人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者。
  13. 行政度量衡法 第37條 度量衡業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十年,自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許可執照。
  14. 行政度量衡法 第40條 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業者限期繳回許可執照;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一、有第三十六條所定不予許可之情形而取得許可執照者。二、提供不實之申請資料而取得許可執照者…
  15. 行政度量衡法 第41條 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該業者限期繳回許可執照;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一、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因業務之行為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二、違反本法規定,…
  16. 行政度量衡法 第51條 …規定,擅自營業者。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營業務逾越許可執照登記事項或將許可執照提供他人使用者。七、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報請檢定者。有前項第一款情事之度量衡器,沒入並銷燬之。
  17. 行政度量衡法 第59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度量衡業許可、認證、檢定、評鑑、校正、複測或核發證照,應繳納許可費、認證費、檢定費、評鑑費、鑑定費、校正費、複測費或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3條 度量衡業申請營業許可前,應填具籌設度量衡業營業許可申請書及聲明書,並檢附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其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籌設度量衡業營業許可文件。申請人持籌設許可文件辦理公司或商業之度量衡業營業項目…
  19.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人申請營業許可執照,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除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一、製造業:(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為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免辦工廠登記相關文件…
  20.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5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申請,於書面審查符合規定後,應實地查核申請人之度量衡標準器及實務操作。度量衡專責機關於實地查核時,申請人應備妥實務操作之物品、標準器、相關設備及其操作說明文件。實地查核未符合…
  21.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營業許可執照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許可執照。
  22.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7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得兼營其製造範圍內之修理業務。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兼營度量衡輸入業務。
  23.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8條 …製造業務者,應依第四條規定分別申請分公司或商業之分支機構營業許可執照;其營業類別應與原度量衡業許可執照相同。前項申請之營業類別不同者,應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許可。度量衡製造業於不同地點設立廠場且有實際經營度量衡製造業務者,亦…
  24.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9條 度量衡業因營業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得於期滿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第四條規定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進行實地查核;營業許可執照逾期,應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營業許可執照。…
  25.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0條 度量衡業因營業許可執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並檢附原營業許可執照正本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營業許可執照,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進行實地查核;其為製造業者,應另檢附工廠…
  26.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1條 度量衡業遺失或毀損營業許可執照時,得檢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前項補、換發之新執照,應沿用原營業許可執照號碼,並註明補、換發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
  27.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營業許可執照經駁回或撤回者,退回其證照費。
  28.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4條 領有度量衡修理業營業許可執照且經營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者,應依製造業或輸入業所提供之技術文件及經許可經營之度量衡器技術規範修理或調整。
  29.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5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營業許可執照且經營計程車計費表者,執行修理業務時,應保存修理紀錄,內容應包括修理器具廠牌、型號、器號、車號、修理情形摘要及更換零組件名稱。前項修理紀錄於營業許可執照有效期間應保存最近二年以上,供度…
  30. 行政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2條 …憑證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三、外國憑證機構於其本國合法經營憑證業務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