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36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度量衡業管理 第36條 申請度量衡業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一、經撤銷或廢止度量衡業許可未逾一年者。二、其負責人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