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40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度量衡業管理 第40條 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業者限期繳回許可執照;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一、有第三十六條所定不予許可之情形而取得許可執照者。二、提供不實之申請資料而取得許可執照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