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申請度量衡業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一、經撤銷或廢止度量衡業許可未逾一年者。
二、其負責人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