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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
  2.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7條 …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3.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9條 …者,證明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係因被害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對該被害人之賠償金額。
  4.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3條 …以備賠償嗣後發現之核子損害。核子事故被害人以訴訟請求賠償時,法院得參酌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調查報告及賠償建議,依損害之大小及被害人數多寡,作適當之分配。
  5.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45條 …名、名譽、隱私、信用、肖像或其他人格權益受侵害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請求除去該部分之內容或為必要之修正。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依民…
  6.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他人使用。二、擅自減省工料或未經核准擅自施工因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三、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代表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四、應聘人員解僱或離職後三個月內未補足人數,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五、未於停…
  7. 立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2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立法院各黨(政)團依據立法院各政黨席次比例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經立法院決議後,由立法院院長聘任之;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各黨(政)團應於本條例修正公布或每屆立法委員宣誓就職…
  8. 立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8條 …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之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該繫屬法院之同意。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場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四、委託鑑定。五、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
  9. 立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8-1條 …之允許。除經舉證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
  10. 立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8-2條 …遭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向立法院報告並公布外,得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罰鍰案件之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第二項但書及前條第二項除外情形之有無,發生爭議時,受調…
  11. 立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11條 …同調查人員。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本會所需經費由立法院預算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12. 立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12條 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公布之。本會之報告內容,應具體分析事件之原因、事實經過、影響,並提出建議。
  13. 立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15條 本會委員喪失行為能力或違反法令者,得經立法院決議,予以除名。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黨(政)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遞補之,並由立法院院長於五日內聘任之。
  14. 立法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17條 …會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報酬。前項報酬支給標準,由立法院定之。
  15.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 第1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在各會議室開會時依本規則之規定。
  16. 立法立法院國會榮譽獎章頒給辦法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彰對促進本院與外國國會、政府、國際組織或團體間各項交流或對我國具有特殊貢獻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17.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2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18.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3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19.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4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0.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5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
  21.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6條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恢復開會。
  22.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7條 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23.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8條 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24.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9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25.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一、內政委員會。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經濟委員會。四、財政委員會。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六、交通委員會。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立法院於必要時,…
  26.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27.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28.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29.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一、秘書處。二、國際事務處。三、議事處。四、公報處。五、總務處。六、資訊處。七、法制局。八、預算中心。九、國會圖書館。十、中南部服務中心。十一、議政博物館。
  30.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23條 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審核及院長指派之事項。前項員額中,參事七人出缺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