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第11條 法規: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類別:立法 第11條 調查委員之辦公處所及行政事務,由本會籌辦。本會召集委員得聘請顧問三人至五人,並得指派、調用或以契約進用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本會所需經費由立法院預算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