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公布之。本會之報告內容,應具體分析事件之原因、事實經過、影響,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