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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組織法
第2條
立法院組織法 第2條
法規:
立法院組織法
類別:
立法
第2條
立
法院
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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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1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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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立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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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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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3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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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8條
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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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一、內政委員會。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經濟委員會。四、財政委員會。五、教…
第11條
(刪除)
第12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13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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