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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組織法
第7條
立法院組織法 第7條
法規:
立法院組織法
類別:
立法
第7條
立
法院
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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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停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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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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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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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2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第3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
第4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第5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
第6條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
第8條
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9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10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一、內政委員會。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經濟委員會。四、財政委員會。五、教…
第11條
(刪除)
第12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13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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