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第3條 法規:立法院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3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