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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1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複檢。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2.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2條 …條第三項所定期間,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送中央主管機關者,審議會得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發回勞保局另為核定。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審定駁回。勞保局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3. 行政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召集審查小組前往申請認證單位進行實地評鑑。五、召開評鑑結果審議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針對評鑑結果進行審議。六、公告及通知認證結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檢附文件不完備者,認證機關(構)得通知其限期…
  4. 行政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擬具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並作成指定處分之決定。四、辦理公告。五、直轄市定、縣(市)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指定,應具國家重要性、代表性或足為…
  5. 行政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5條 …轄市定、縣(市)定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具評估報告提送中央審議會審議通過後,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因變更範圍致價值減損時,亦同。
  6. 行政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9條 …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廢止,由指定機關擬具評估報告,送指定機關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告。前項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廢止。
  7. 行政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因轉殖植物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田間試驗及其相關管理事宜。
  8. 行政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5條 審議會之任務如下:一、審議田間試驗機構申請案。二、審議遺傳特性調查申請案及其調查報告。三、審議生物安全評估申請案及其評估報告。四、評估田間試驗期間緊急事件處置措施。五、審議第三十三條檢測之委任或委託案及檢測結果之處理等事…
  9. 行政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6條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任期二年;其成員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環境部代表各一人。三、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生物技術、作物育種、生物多樣性、植物保護或其他相關領…
  10. 行政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7條 審議會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列席。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11. 行政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8條 …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於引進前檢具證明文件,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於引進前直接申請生物安全評估。
  12. 行政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30條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審議會得不定期實地瞭解執行情形,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修正試驗內容或延長試驗期限。前項經審議會議決變更田間試驗內容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修正計畫。
  13. 行政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31條 …試驗,生物安全會應採行緊急安全措施,同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由審議會即行評估,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田間試驗之許可。
  14.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七、利益衝…
  15.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21條 紀律審查小組審議會務委員之懲戒方式如下:一、責令口頭道歉。二、責令書面道歉。三、書面警告。四、停止出席會議一次或二次。紀律審查小組對於會務委員之懲戒,應作成紀錄。
  1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9條 …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件,設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名額分配如下:一、爭議審議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二、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農業領域之專家或曾任大學…
  1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0條 審議會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會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1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1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決議之表決以舉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1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2條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會委員須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2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3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保險人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
  21.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4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之專家列席說明。
  2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5條 農監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前項期間,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
  2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9條 爭議案件依其性質由農監會爭議審議組簽註初步意見或審議會委員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給審查或鑑定費用。
  2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0條 審議會對於爭議案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2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1條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駁回之。保險人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撤銷保險人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保險…
  2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4條 …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以下稱申請書),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稱爭審會)提起之。
  27. 行政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20條 …配事項,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保險人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七、國際合作組:辦理衛生福利國際、兩岸合作與相關國際組織參與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28.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0條 …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並召開審議會議,以合議制方式審理之:一、社會保險、保險學、國民年金、社會福利之學者專家或曾任、現任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三人或四人。二、曾任或現任司法官、律師、簡任職…
  29.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1條 審議會議,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30. 行政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2條 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決議之表決,以舉手或記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