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1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三章 審議程序 第21條 申請審議無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駁回之。保險人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撤銷保險人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保險人另為核定。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或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