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請人為投保單位者,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有委任或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審定者,得不記載事實。四、審定機關及其首長。五、年、月、日。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