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農監會為審議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件,設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
- 第10條審議會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會委員互推一人為…
- 第11條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決議之表決以舉手方式…
- 第12條審議會開會時,審議會委員須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 第13條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保險人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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