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任期二年;其成員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環境部代表各一人。三、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生物技術、作物育種、生物多樣性、植物保護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四人至八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