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審議委員會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列席。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