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1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二章 爭議審議會 第11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決議之表決以舉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