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1條 審議會議,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