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審議程序 › 第一節 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 第4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應於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達到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以下稱申請書),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稱爭審會)提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