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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23 頁-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6條 …土地面積,應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坐標所計算之面積為準。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8條 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9條 新建之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測量:一、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文件。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1條 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須先辦理建物複丈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複丈。前二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1-1條 申請建物測量,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建物測量申請書。二、權利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2條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建物測量:一、建物測量申請書。二、建物測量收件簿。三、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四、建物測量圖。五、建物測量成果圖。六、建物測量成果通知書。七、建號管理簿。八、其他。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3條 …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測量。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4條 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測量者,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原定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測量時,登記機關應另定測量日期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測…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4-1條 撤回建物測量之申請,應於測量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5條 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或建物標示與…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6條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7條 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前,應先核對申請人之身分。測量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建物測量成果圖。測量結果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不簽名或蓋章時,測量人員應在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載明其事由;其涉及原…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8條 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三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建物測量時,準用之。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9條 …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其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0條 建物測量圖之調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地籍圖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調製建物測量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圖根點,精密移繪或繪製於圖紙上,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二、建物測…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3條 …規則檢討設置之陽臺者,其突出部分以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一百零八年…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5條 建物位置圖,以地籍圖同一比例尺謄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左上角或適當位置,並繪明土地界線,註明地號、建號、使用執照號碼及鄰近之路名。但建物所坐落之土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予縮放。前項建號應於公告確定後填寫。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7條 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管。前項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以段為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或一百號裝訂一冊,並編列冊數。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8條 建物登記後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需辦理更正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9條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所規定之文件辦理。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依前二項規…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0條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一併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1條 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申請辦理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應於領取建物使用執照後,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提供登記機關核對,據以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2條 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其平面圖。登記機關於測量完竣後,應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2-1條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前項轉繪應依第二百七十二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2-2條 依前條規定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轉繪人。依前項規定辦理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3條 …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測。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3-1條 …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物,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者,有關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之測繪,適用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4條 …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單獨編列建號,予以測量。前項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經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者,亦同。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5條 …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測量,編列建號。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二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坐落較廣地段編其建號。
-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92條 建物勘查結果經核定後,應加註於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