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5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 第二章 建物第一次測量 第285條 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測量,編列建號。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二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坐落較廣地段編其建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