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2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 第一章 通則 第262條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建物測量:一、建物測量申請書。二、建物測量收件簿。三、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四、建物測量圖。五、建物測量成果圖。六、建物測量成果通知書。七、建號管理簿。八、其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