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1-1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 第一章 通則 第261-1條 申請建物測量,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建物測量申請書。二、權利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