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9條新建之建物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測量:一、依法令應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無使用執照。二、實施建…
- 第260條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建物複丈:一、因增建或改建。二、因部分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三、因全部滅失或基地號…
- 第261條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 第261-1條申請建物測量,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建物測量申請書。二、權利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四、其他經中…
- 第262條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建物測量:一、建物測量申請書。二、建物測量收件簿。三、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四、建物測量圖。五、…
- 第263條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測量。
- 第264條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測量者,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交付申…
- 第264-1條撤回建物測量之申請,應於測量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
- 第265條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
- 第266條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二、…
- 第267條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前,應先核對申請人之身分。測量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建物測量成果圖。測量結果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建物…
- 第268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三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建物測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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