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0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 第一章 通則 第270條 建物測量圖之調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地籍圖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調製建物測量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圖根點,精密移繪或繪製於圖紙上,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二、建物測量圖調製後,應核對地籍圖、原有建物測量圖後,始得辦理測量。三、建物測量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