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6條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辦理。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