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須先辦理建物複丈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複丈。
前二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