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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66 頁-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完成訓練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完成訓練。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職務法庭所為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申誡…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4條 …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二、受懲戒人為法官,且受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或撤職之懲戒處分者,應一併通知法務部。三、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處分者…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5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之懲戒處分者,受懲戒人所屬法院…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6條 …辦理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判決之法官或檢察官有不合法支領俸給、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應依法剔除,並分別由支給或發放機關負責追繳。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7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於懲戒處分生效日發生轉任職務效力。前項受懲戒人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情事者,應於轉任職務之審定生效日屆齡退休。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12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後,另受他懲戒處分者,不執行他懲戒處分。但另受罰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在此限。受懲戒人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後,另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懲戒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懲戒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官助理為懲戒法院聘用人員,由院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條 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應考量審理案件所需主要法學領域,並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懲戒法院自行辦理。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懲戒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懲戒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懲戒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聘用。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懲戒法院自行訂定。懲戒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9條 法官助理由懲戒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司法院。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懲戒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3條 法官助理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4條 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懲戒法院擬訂計畫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5條 當次招考或遴選之法官助理人數較少時,其職前訓練得以閱讀業務手冊或觀看教學光碟等方式為之。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6條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懲戒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懲戒法院自行辦理。二、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7條 法官助理之配置原則以庭為單位,審判長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合理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法官助理與所協助之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9條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0條 關於書記官執行職務時應迴避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1條 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涉事件之審理。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3條 法官助理工作內容如下:一、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四、其他交辦事項。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 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官、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