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法規: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8條 法官助理與所協助之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