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懲戒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懲戒法院自行辦理。二、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