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3條 法規: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3條 法官助理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