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懲戒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懲戒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聘用。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懲戒法院自行訂定。懲戒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但懲戒法院因業務急迫需要,且已無候用人員,不及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時,得經其他招考及遴選法院同意聘用其錄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