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規: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0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