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1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完成訓練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完成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