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