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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17 頁- 行政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第4條 …三)計畫業務管考事項。(四)國會質詢綜合答詢事項。(五)政策審議會秘書作業事項。(六)產諮會秘書作業事項。(七)白皮書編纂事項。(八)統計調查研究事項。(九)其他綜合業務事項。二、法務政策科:(一)本處主管法規之研究、撰…
- 行政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查事項如下:一、各類地質敏感區劃定相關事項。二、各類地質敏感區變更相關事項。三、各類地質敏感區廢止相關事項。
- 行政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兼任或指定之。
- 行政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行政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審議會機關代表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或資源開發之主管機關代表聘兼之。審議會專家學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具有地質敏感區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
- 行政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專家學者委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機關代表委員職務異動時,原派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行政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審議會開會前,得經召集人核可,視個案特性,邀請審議會委員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審議會議審查。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審議會召集人就審議會委員指派之。
- 行政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8條 審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行政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行政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審議會機關代表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時,得另派員代理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 行政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審議會開會時,地質敏感區計畫書研提機關應指派代表列席報告及說明。
- 行政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審議會運作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行政地質法 第5條 …更及廢止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及廢止。前項審議會之組成,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審議會總人數二分之一;審議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
- 行政礦業法 第55條 …不動產估價師定之。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項准予使用之審議,應組成審議會為之;審議會之組成、決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准予使用之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礦業權者應準用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 行政電業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辦理第四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事項。
- 行政電業法 第9條 …費用。前項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 行政電業法 第10條 …電業收取費用。前二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前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其優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電業法 第49條 …事項之審議及核定,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前項審議會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7條 …過九十日。經第二項實質審查後,本部應召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審議會進行審議。
- 行政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 第4條 …及相關機關(構),就前項觀測機制之評估結果,召開指定輔導產業審議會,以指定預為輔導或加強輔導之產業。前項經指定並公告之產業,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第二項指定預為輔導或加強輔導產業,其認定基準為可能或已受市場開放影響,預估或…
- 行政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5條 …案之執行績效,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召開下列各項會議:一、技術規劃審議會議(以下簡稱技審會)負責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之規劃、評審及管考相關事項。二、科技專案績效考評會議(以下簡稱績效考評會)負責科技專案研究機構之相關考評…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3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進行調查後交經濟部貿易救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8條 審議會會議之決議,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1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外,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交審議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但申請人補正所需時間,不計入三十日期限:一、申請人不具備第三條規定資格。二、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經…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2條 為調查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應由審議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為主辦委員,貿易署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成立工作小組,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專案遴聘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7條 …先召開程序會議,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聽證由審議會召集人依第十二條指定之主辦委員主持。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8條 …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在延遲將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審議會得於作成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前,先行作成臨時提高關稅之建議,並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七十日內為之。前項臨時提高關稅措施之建議應於作成後…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9條 貿易署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調查完成時,應提交審議會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前項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0條 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審議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一百二十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前項期限,必要時得延長六十日;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1條 …以回復之嚴重損害者,經濟部除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交審議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外;有關補正、駁回、通知及公告事項,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前項案件經經濟部決定進行調查者,審議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