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法規: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4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