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法規: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9條 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