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法規: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10條 審議會機關代表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時,得另派員代理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